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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创新94条”护航创新

更新时间:2018-3-2 11:30:45     来源: 深圳商报
 
原标题:“创新94条”护航创新

去年6月9日,大疆创新在欢乐海岸旗舰店展示无人机“晓”,吸引粉丝围观。(资料照片)深圳商报记者 钟华登 摄

  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以城市为基本单元而出台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深圳是在2010年启动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申报工作的。2014年5月1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圳也成为全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示范区条例历经4年的反复调研、研究和修改。2018年1月12日,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和广东省尚未针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发展制定上位法的情况下,《条例》以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形式率先立法,并对相关上位法进行创新变通,积极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立法工作进行探索。

  记者从3月1日召开的《条例》发布暨实施座谈会上获悉,该《条例》设立九大章,共九十四条,包括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管理服务创新、空间资源创新、社会环境建设等主要章节。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曙光表示,深圳作为全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肩负着在全球科技变革、产业变革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此次《条例》的施行,为深圳的创新活动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营造出更为优渥的政策环境。

  科技创新

  将科技创新放在自主创新的核心位置

  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的要求,《条例》针对“科技创新”单设一章,将科技创新放在自主创新的核心位置,以提升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水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产业变革提供支撑为目标。《条例》主要作了下列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的原则和范围,并根据不同资助对象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资助方式(第九、十、十一条)。二是鼓励国际和地区间技术交流合作,鼓励在科技发达、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境外研发机构和技术交流平台,支持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科学家团队,在示范区设立研发机构(第十二条)。三是规定财政性资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管理以及商业模式等创新,并规定受托股权代持机构在股权退出时的核销机制(第十六条)。四是完善对创新主体财产权益的保护,规定除协议另有约定外,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产权及相关收益,归购置和建设单位所有(第十七条)。

 
编辑: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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