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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业主将住房分隔出租或罚10万元

更新时间:2018-1-4 9:37:18     来源: 南方日报
 
原标题:业主将住房分隔出租或罚10万

  深圳的业主如果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或会被最高罚10万元。近年来,包括深圳在内的全国多个城市均发生了老旧房屋坍塌伤人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1月3日,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由深圳市住建局组织起草的《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各界可于1月22日前反馈意见。

  《规定》首次明确了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即拟将房屋所有权人定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则由其当事人或管理人承担主体责任。《规定》还列举了房屋安全使用的限制性行为,包括不得擅自实施“拆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以及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等。

  “对于房屋修缮、改造和装饰装修等可能涉及结构安全的行为,要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该负责人表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如擅自做出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将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修缮加固等措施治理、解危,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深圳既有建筑广泛采用建筑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规定》拟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青少年宫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或石材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顶棚、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或石材坠落伤人事故。

 
编辑: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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