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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7文化部创新奖评奖

更新时间:2006-7-13 13:17:4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项目7文化部创新奖评奖
  

  Ⅰ项目性质:行政确认
  
  Ⅱ执法依据: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教发[2006]10号,2006年3月21日)
  
  Ⅲ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教育科技司]
  
  Ⅳ执法程序:
  
  1.接收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推荐书。审阅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备注:《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相关条款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参评项目;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原文化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参评项目。参评项目申报工作包括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申报时间以当年所发申报通知为准。]
  
  2.审核推荐单位是否具有推荐资格;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推荐项目的完成人是否真实。
  
  3.设立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按照《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委会成员进行评审工作。
  
  [备注:《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相关条款
  
  第八条文化部设立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教科司,负责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文化部创新奖专家资源库中产生,并予以聘任。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并设专业评审组。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三)文化部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资源库中聘请适当数量的特邀评委。
  
  (四)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为评审委员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其本人不计入实到评审委员人数。
  
  第九条评审办公室对申报的参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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