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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认定玖富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出借人主张平台侵权被驳回

更新时间:2022/12/26 12:16:30     来源: 互联网
 

随着网贷清退阶段步入尾声,不少出借人都开始通过打网贷官司来追讨欠款了。前不久,山东一位网贷出借人因与玖富及相关第三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后,现已审理终结。

该案中,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了确认。

一审法院认定:出借人王某某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多份《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第3.5条约定:“甲方(王某某)理解并知悉乙方(玖富普惠公司)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第3.11条约定:“……玖富普惠公司既不是甲方与借款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针对的是合同关系中债务人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且该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此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王某某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合同履行利益,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王某某的要求于法无据。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王某某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玖富数科公司、玖富普惠公司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通过玖富钱包App对外出借资金,其认可与玖富普惠公司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出借资金无法收回,提起本案诉讼,其认为玖富普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请求玖富数科公司及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定,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系针对合同履行利益,并非合同标的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故请求玖富数科公司及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应予以维持。

从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来看,出借人起诉具有信息中介属性的网贷平台确实站不住脚。案例中山东法院认定玖富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出借人主张平台侵权被驳回。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人想获得法院的支持,就要在打官司前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找准真正的借款人。

 
编辑: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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