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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校在粤试点“评价招生”

更新时间:2018-4-27 10:18:12     来源: 深圳商报
 
原标题:10高校在粤试点“评价招生”

  4月26日,记者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省2018年基于高考基础上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工作通知日前出台。经教育部批准,2018年,我省在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南方科技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上海纽约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昆山杜克大学等10所高校开展基于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工作。

  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的积极探索,旨在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化发展,突破 “一考定终身”、“唯分数论”等传统考试招生模式的约束,促进高校更科学地选拔适合自身办学特色和不同专业培养要求的专门人才。

  据了解,教育部已单独批复的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招生专业和计划招生。教育部部属院校的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列入学校在我省的统招来源计划且不得超过20%。试点高校最迟应于6月初完成报名组织工作和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试点高校完成考生报名和综合素质档案初审后,实行以笔试、面试,或笔试、面试相结合等考核方式的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应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经教育部批准的除外)进行。经学校测试确定资格考生名单(含测试成绩),高校应于6月30日前上报省招生办。

  各高校确定的资格考生不得超过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数的5倍。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试点院校在提前录取批次院校录取结束之后、普通类本科院校投档之前完成投档录取。除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按教育部同意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外,其他试点高校均执行“631”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

  《通知》要求各试点高校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中要根据本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认真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的综合评价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实施办法,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探索科学有效和多元化的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等,确保科学选才,确保公平、公正。

  《通知》强调,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30个不得”的有关规定,强化考试招生工作纪律,加大招生违规处理力度。对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严肃处理。

  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招生违规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为考生出具虚假证明或申请材料的中学,要严肃追究所在中学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考生,均应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招办,取消其本年度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驻穗记者 姚嘉莉 通讯员 粤考宣)

 
编辑: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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