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网
当前位置:深圳经济网 > 深圳财经新闻 > 正文

深圳发布无人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更新时间:2017-9-8 10:24:39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标准先行 管理有效 飞得自在

  近年来,无人机快速地“飞”入市民的生活,在民用领域的应用日益增多。在无人机行业规模持续扩大的同时,无人机引发的干扰民航飞行、坠落伤人、侵犯隐私、“黑飞”等安全隐患日益增多,但目前对于无人机的生产、销售、飞行等环节的监管存在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监管。

  为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制度

  《办法》所称的无人机(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记者了解到,目前使用量最大的是消费级无人机,由于数量大、入门低,使用者众多,在使用中容易干扰民航安全及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因此,《办法》将监管对象界定为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的轻小型无人机。此外,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同样容易对民航以及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因此,对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也纳入《办法》予以规范。

  据介绍,《办法》从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链条管理。生产环节的要求包括产品要求、平台信息共享等。销售环节的要求包括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的无人机,不得将无人机改装、破解系统后销售或者销售无产品标准标识的无人机等。使用环节的要求包括禁止改装、激活认证以及飞行规则和禁限飞要求等。

  《办法》明确规定,无人机首次飞行时,应当通过激活认证的方式登记所有人的姓名和移动电话号码。无人机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的,无人机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将无人机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实时传送至政府服务管理平台。

  ●建立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体系

  由于无人机属于科技产品,监管更多的是依赖科技手段,例如通过无人机云系统或者监控平台和其他飞行控制设备监察无人机飞行、对禁飞区、限飞区设置电子围栏等。如果不制定和执行统一的产品标准,上述技术功能将无法实现,难以做到对无人机的有效监管和控制。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无人机的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

  因此,《办法》规定,市经贸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明确无人机产品的技术功能和要求。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应当包括激活认证、卫星定位、自动返航、电子围栏、飞行记录、平台接入等技术要求。

  《办法》强调,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并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加贴符合产品标准的标识。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鼓励无人机生产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

  ●设置禁飞区和限飞区

  针对无人机“黑飞”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办法》设置了无人机的禁飞区和限飞区,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及民航航路、航线列入禁飞范围。而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距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设为限飞区,严格控制飞行高度。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飞行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不得同时高出原地面30米和机场标高150米。

  同时,为了安全和保卫需要,《办法》规定以下区域上空未经批准不得飞行无人机,铁路、高速公路以及水上航路、航线及其两侧各50米范围内;市、区党委和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监管场所等重点单位、设施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大型活动现场、交通枢纽、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办法》要求,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划设禁飞区和限飞区的区域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设临时禁飞区和限飞区。举行重大活动等需要划设临时禁飞区和限飞区的,公安机关应当明确禁飞区和限飞区的区域范围和具体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目前,《办法》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各界可在10月8日前,通过法制办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深圳法制”、信函(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zhulz@fzb.sz.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相关链接

  《办法》拟定相关罚则

  饮酒放飞无人机罚款200元

  1.生产的无人机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未加贴产品标准标识或者采取防止改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3.无人机生产企业未接入政府服务管理平台并按照规定提供共享数据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处50000元罚款。

  4.无人机销售企业销售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的无人机、将无人机改装、破解系统后销售或者销售无产品标准标识无人机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无人机销售企业未建立无人机销售台账制度、未按照规定记录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0000元罚款。

  6.任何单位和个人供无人机改装、系统破解等服务或者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20000元,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7.无人机驾驶员在禁飞区、限飞区未按规定放飞无人机的,处1000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8.无人机驾驶员改装、破解无人机或者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9.除在室内或拦网内等隔离空间飞行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成年人的陪同下飞行无人机;无人机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飞行无人机;无人机驾驶员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无人机进行下列活动:

  (一)偷拍军事设施、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其他保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正常秩序;

  (三)投放包含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宣传品;

  (四)运输、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五)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解树森)

 
编辑:zl
如果您对这篇文章有兴趣或有疑问,希望做进一步交流,请联系曾先生QQ:1094336465 | 点击联系
 图片精选

合作媒体:人民网 新华网 中国网 中国日报网 国际在线 CNTV 中青网 中国台湾网 央广网 中国西藏网 中新网 中工网 光明 百度 新浪 搜狐 网易 凤凰 和讯 腾讯 上海经济网

关于我们 | 广告报价 | 招聘信息 | 服务优势 | 成功案例 | 免责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2-2017 www.ceesz.cn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经济网 保留所有权利

粤ICP备1403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