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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中需要问责的第二种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6-8-8 9:47:29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近日,某街道下属单位外出培训时,多名干部趁机用公款旅游。新任街道党工委书记老张听到反映后,让街道分管领导老刘去处理此事,老刘却解释说街道以往也有这种“惯例”,看能否算是给基层干部的一项“福利”,只要街道领导不参加就没事。老张知道基层辛苦,但能把放任当“福利”么?街道领导真的不参与就没责任么?

  “纪律君”如是说

  老张的纠结在于混淆了激励、纪律和责任。基层辛苦,的确需要更多地关心和激励,但绝不能拿原则做“福利”。公款旅游,违反“八项规定”,无疑要被处理。作为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老张和老刘需要担起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如果漠视纵容,就是失职失责。这也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中规定的第二种要被问责的情形之一。

  《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与之对应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因此,对老张和老刘来说,对基层干部关爱归关爱,但要关爱有方;在纪律上,严管就是厚爱,发现部门存在违反“八项规定”的情况,就要及时纠正,该红脸的红脸,该出汗的出汗,这样才是正道。

  相关案例

  2015年4月,中央纪委通报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西安市长安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韩西满,违规操办丧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局纪检组长康永利因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局局长黄树荣因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组织对其诫勉谈话。

  延伸阅读

  加强党的建设,不仅仅是要开开会,发发文,而是要把中央关于组织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各项工作上面,否则党的建设就会缺失,影响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的健康。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中责无旁贷,只要心中有责,为党为公,切实把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抓起来,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加强作风建设,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关,自然就不会再为问责担忧了。(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 战旗)

 
编辑: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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