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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形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16-7-4 14:41:10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最近,区里某局发生了系列腐败窝案,局长老王作为“一把手”被区纪委约谈了,并且还因为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要受到纪律处分。老王想不通,向“纪律君”大吐苦水:“自己不贪不占,为什么要受处分?这么大的单位,上千名干部职工,随便谁犯个错我都要担责,这工作还怎么干!”老王的说法有道理吗?

  “纪律君”如是说

  老王遇到的是个问责的问题。十八大后,中央从严治党的发条越上越紧。问责,作为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的重要抓手,力度越来越大。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十六条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被压实在各级党委和纪委的肩头。

  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那么是不是像王局长说的,只要下属违纪,单位领导就要被问责呢?当然不是。2015年9月,我市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需要追责的情形。其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形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被追责:一是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三是抓作风建设不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是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是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或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包庇袒护的;六是有其他需要追责情形的。

  老王的单位出现了系列腐败窝案,其作为主要负责人,存在着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况,属于要被问责的情形。

  相关案例

  2015年9月6日,中纪委转发《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的通报》指出,李庆贵同志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河南省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庆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

  延伸阅读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落实,既要靠干部的自觉,也要靠问责的倒逼。近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内问责工作提出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要求。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问责条例的出台势必进一步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这也为广大干事创业的干部营造了更好施展才能的政治环境。(记者 任 琦 通讯员 王保红)

 
编辑: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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