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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首次审议

更新时间:2016-6-28 11:18:34     来源: 南方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61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资产评估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四审稿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放开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体现简政放权改革精神,将评估行业监管部门的层级由省级以上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进一步强化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作的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将立法目的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目的;进一步加强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环节的监管;规定主管部门发放相关许可证情况应依法公开。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海阳作的关于网络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国家的责任和公民、组织的义务,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协同推进网络安全与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网络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编纂民法典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编纂民法典的任务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整合,编纂一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党中央要求,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立法质量。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了说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红十字会法已经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就修订的必要性、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作了说明。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马文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常万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新华社

  要点摘录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当他们需要参与社会活动或者权益需要维护时,谁可以替他们做主?答案是他们的监护人。关于监护人的确立以及监护人履行职责,草案要求应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立监护人,强调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草案新增规范放生野生动物相关规定,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草案对“法人”进行新的划分,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性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为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亮点解读

  A 年满6岁孩子可独立购物消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由10-18周岁下调到6-18周岁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拟改为6-18周岁。这意味着,今后年满6周岁的儿童自己去买文具、到餐厅吃饭等将被视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指出,这既不同于成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同于婴儿的无任何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中间状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年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赵旭东说,今后年满6岁的儿童可以进行简单民事行为,如到商店购买生活用品、学习用品、衣服、自行车等金额不大的消费行为,也可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餐厅吃饭,类似这些行为会具有法律效果,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在之前,一个6岁的孩子如果买自行车,其购买行为无效。

  为何下调年龄至6周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B 胎儿享有遗产继承等民事权利

  赋予胎儿一定民事权利能力,享受接受赠与等权利

  增加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一大亮点。草案第16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李适时指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这意味着,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继承权受侵害时,可向法院提起侵害继承权的侵权之诉。此外,如果胎儿在母亲怀胎期间遭受侵害,就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的侵权之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个制度,非常重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说,创设此项制度,体现中国民法对生命高度尊重的人道主义精神。

  其实,继承法已经为保护胎儿的利益设有特殊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C 网络虚拟财产或有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享有“数据信息”等知识产权填补空白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 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包括“数据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指出,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要求,草案对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

  但草案没有规定“数据信息权”的法律内涵和外延。中国政法大学朱巍教授推测,草案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范畴,主要是在大数据交易方面确定了民事主体的数据信息处置权,如民事主体搜集的大数据信息该如何卖、卖给谁。

  对业内关注的“数据信息权”是否涉及隐私权等人身权利,草案尚未明确。一位参与立法的法律系统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数据信息权”涉及面广,并非单单从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民法总则草案拟规定的“数据信息权”只是“引子”,所涉及其他权利如隐私权等需要多部法律来共同规范。

  采写:记者 商西 吴斌 见习记者 唐孜孜 发自北京(除署名外)

 
编辑: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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