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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八条军规”能否成为真正的“高压线”

更新时间:2008-12-12 17:49:07     来源: 法制日报
 
    审计署的“八条军规”,对于规范审计工作人员的行为、切断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经济、福利关系,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审计署制定的“八条军规”实施8年来进行了首次修订,明确禁止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食宿费补贴,修订后的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实行。

  据报道,为切断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经济福利关系,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2000年3月1日,审计署出台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包含“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八条规定,俗称“八条军规”。据悉,此次修订“八条军规”意在完善规定在执行中不够完善等问题。

  细看审计署修订后的“八条军规”,不可谓不细、不可谓不实,“八不准”的规定,犹如八根“高压线”,在无时无刻不约束着审计人员的行为。应该说,审计署的“八条军规”,对于规范审计工作人员的行为、切断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经济、福利关系,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在完善“八不准”规定的同时,对于违反“八不准”规定的问责力度,似乎还不够“强势”。比如,据报道,对于违反规定者,审计署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审计署派驻有关单位的纪检组长将承担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长要向审计署党组作检查。

  具体来说,笔者以为,《规定》有三个方面表述不够清晰。其一是“对于违反规定者,审计署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审计署派驻有关单位的纪检组长将承担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这个“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究竟是什么“责任”?是内部通报批评?还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抑或是免职、撤职?似乎更应该细化、明确一些,以使问责更具可操作性。

  其二是“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长要向审计署党组作检查”。这个“作检查”的问责,显然有“轻描淡写”之嫌。试想,一年内都违反两次以上规定了,属于“明知故犯”及“屡教不改”之列了,怎么就是一个“作检查”?“作检查”算什么样的问责?而这样的问责,又如何能够引起审计人员的重视和警醒?又怎能触动审计部门领导的利益?

  其三是当事人违反了“八不准”该做何处理?《规定》中似乎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只是泛泛地指出,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视违规情节轻重”,在这里无疑是一个“虚词”,很难与违反“八不准”规定具体地画上等号,这与公安部出台的“五条禁令”动辄辞退、开除这么明确的处罚力度相比,显然差距较大。

 
编辑: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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